这是反腐领域的一件大事,直接决定了未来五年如何打虎,当然,这不仅是未来五年的打虎指南,一旦立法通过,就是更长期的。
监察委是什么?
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
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根据日前新华社播发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长篇通讯披露,在已经展开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3个地方,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监察委的3项职责12项措施
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
——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监察委的处置权多大?
在监察法草案中,还有一点也颇受关注,即监察委的“处置”职责。
监察机关据监督、调查结果作出四类处置:
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问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移送起诉涉及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如何衔接也是外界关注的问题。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之后,情况不同,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不同。
其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其二,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其三,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中,不起诉的决定需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不同意可以要求复议。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对接,不仅仅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草案明确,两种情形下,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检察机关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
其一,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其二,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积极检举、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重要证言的。
但前提是,“经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谁来监督监委,如何防止"灯下黑"?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通读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对监察机关的监督绝不仅仅限于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决定和监察法草案依法在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的同时,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防止出现“灯下黑”。
一是党委监督。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第一时间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报,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二是人大监督。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三是内部监督。监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强化对监察权行使的监督。内部机构设置体现反腐败工作各环节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的理念,强化制约监督,防止权力滥用。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全程监控。监督和调查部门分设,“前台”和“后台”分离。留置等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依然沿用现行做法,经过严格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与之不重复、不替代。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对办案过程开展“一案双查”,既复查案件本身情况,也查明案件调查人员依纪依法履职情况。
四是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腐败案件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调查。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五是人民群众监督。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等行为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综上所述,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既有全面的外部监督,也有严格的内部监督,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开展工作。
监察的是“人”而不是“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有人产生了这样的疑问: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监督,为何又能将人大机关纳入监察范围?甚至有人觉得,这不是“儿子”管“老子”吗?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人”而不是“机关”!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重要立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按照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改革要求,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法律明确监察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里有一个重点,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而非公职人员所在的“机关”!也就是说,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该公职人员所属的单位不是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据此,监察法草案将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
监察机关留置期限拟最长半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共10章67条,对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职责、权限、程序等都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
制度
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
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各级监委会可以派出监察机构和专员。
根据草案,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此外还明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范围
监察机关对六类人监察
草案第12条明确,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六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在范围上,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督
留置期限届满不解除可申诉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草案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其中明确,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特定行为,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这些情形包括四种: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权限
监察机关可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草案赋予了监察机关收集证据、询问证人、查询、冻结、搜查、扣押等权限。
据草案,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
此外,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草案还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但要交有关机关执行。
“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根据需要,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职责
据监督、调查结果作四类处置
草案对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和职责进行了明确。
主要职能有三项,即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监督、调查和处置。
草案提出,监察机关据监督、调查结果作出四类处置。
分别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除上述三种外,还可以移送起诉。
移送
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草案规定,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之后,情况不同,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不同。
其一,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其二,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其三,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建议
移送时可提出从轻、减轻处罚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对接,不仅仅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草案明确,两种情形下,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检察机关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
其一,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其二,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积极检举、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重要证言的。
但前提是,“经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留置
可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此次公布的草案中,篇幅最重的是“监察权限”章节,共用了16条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调取证据、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扣押等。
最引人关注的即对“留置”的规定。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同时,草案提到,对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上下级间是“领导”关系
草案明确,监委会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这一点,在采取“留置”措施时,也有所体现。即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一个细节是,上一级对“留置”的把关有区别,省级以下的监察机关是需要上级“批准”,而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则是上级“备案”即可。
留置时间可以延长一次
草案明确,“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留置能折抵刑期。“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同时,草案还保证了被留置人员的权利,即“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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