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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无证”驴友群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水母网12月24日讯(YMG记者 徐峰 通讯员 郑懿文)昨日,烟台市旅游质监所发布警示公告,禁止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从事旅行社业务。这意味着,部分驴友微信群、驴友俱乐部或涉嫌违规。

市旅游质监所介绍,旅游业务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许可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相应的旅行社业务。按照《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市旅游质监所介绍,正规旅行社须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对于消费者而言,正规旅行社具有一定的保障性,主要有三方面:旅游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合同。具体来说则是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在银行存入20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120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作为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遇有危险时的紧急救助费用;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依据经营范围等情况,累计赔偿限额为几百万元不等,发生责任事故可用于保险理赔;国家法律要求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出游时要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及相关附件,履行相关义务,有专业团队操作人员,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市旅游质监所了解到,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户外俱乐部、驴友俱乐部等单位和个人,打着户外活动之名从事旅行社业务。对此,《旅游法》和《山东省旅游条例》是明确禁止的。对此,市旅游质监所提醒市民和旅游者,跟团出游一定要选择合法正规、信誉度高的旅行社,选择质价相符的旅游线路和产品,不能一味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报名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权益受损要依法理性维权。烟台市旅游投诉电话为0535-627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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